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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氏有无轩主人评分:{{stars(page.route)}}
p3: 他把自己的努力成果写进了他为《逻辑哲学论》撰写的序言当中。他说:“整本书的主旨可以用以下的话来概括:可以说的,都可说清;不可说的,只可不说。”
言尽于此。
p21: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序言中讲明了该书的写作目的,即要表明哲学问题可以通过正确理解语言如何起作用而得到解决。他的说法就是当我们理解了“语言的逻辑”时,我们就将解决哲学问题(《逻辑哲学论》第3——4页)。
理解语言=>哲学问题得到解决。这是《逻辑哲学论》的根本出发点。但是,卡尔维诺早就说过,语言是最靠不住的。哈哈哈哈。
p22: 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看,其重要性在于可说的东西就是可想的东西;所以人们一旦明白了语言的性质并从而明白对什么可以进行清楚和有意义地思维,人们也就看清了语言和思想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它们便成了无意义的东西。
我个人觉得相反。在足够掌握一门语言后,可想的东西才是可说的东西。这个“可”不是说可以,是说有“可能性”。
p28: 这里所做的事情就是将已知的命题分析成它们的逻辑形式,每个实例都由(1)到(3)的合取式来表示;它通过十分清楚的方式显示我们真正所说(因而也是所想)的东西,并且这种方式无需求助于潜存的实体或类似的东西。
这里说的是“三段论”。
p31: 要注意逻辑学家的兴趣只关乎论证的形式,而不是其前提和结论的真伪,这一点很重要。如果碰巧一个已知的正确论证的前提事实上为真,那么我们就说这个论证不仅正确而且合理,后者是另外一回事。
不对。逻辑学家不关心前提和结论真伪是不可能的。他们最多只是更关心论证形式罢了。但,论证形式早已经形式化,所以其实没有什么可关心的。
p31: 这就是为什么正确性要用一种重要的“如果”来说明:论证的正确性就是在论证的形式使得如果前提真则结论保证也为真的情况下才具有的性质。
这个定义很拗口。
p51: 4.114 哲学必须为可思想之物划定界限;而这样做也就为不可思想之物划定了界限。
呼应前注。
p54: 他说,意志的善意或恶意的行为对于世界并没有任何不同,意思是说它们并不改变关于世界上事物存在状态的任何事实,然而它们却改变了“世界的界限”(《逻辑哲学论》6.43),即它们影响到整个世界在道德主体眼中的样子。
有道理。但这样岂不是行善和作恶一样了吗?
p58: 维特根斯坦的论题建立在以下假定之上,即认为语言和世界是复合的从而是结构化的,由此它们的结构能够被分解为最简单和最基本的成分(或者至少是比较简单和比较基本的成分)。
这是数学思想。
p68: 由于上述以及其他原因,人们不再可能像早先一些评论家所讲的那样将《逻辑哲学论》视为造成一个哲学运动的思想泉源。……但是《逻辑哲学论》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它在部分肯定以及更大部分否定的意义上是维特根斯坦从1930年代早期发展而来的后期哲学的来源。
读到此处,令人愕然。将《逻辑哲学论》的地位进行了定义,以及哲学家自我否定的勇气。
p71: 一个很自然的观点是说理解语言是一种伴随语言活动的心理过程。按照这样一种观点,当我说话、聆听或阅读时,我心中就发生某种领会被使用符号的意义的过程。维特根斯坦立论反对这个观点;他说,理解语言不是一种过程,而是一种能力。
基本同意。
p71: 《蓝皮书》和《哲学语法》第一部分共同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将生命赋予”(将意义赋予)构成语言的声音和记号;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如果我们必须说出记号的生命是什么,我们就不得不说那就是它的用法”(《蓝皮书》,第4页)。
这个思想其实很深刻。维特根斯坦否认——或者没有重视语言和实体之间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记号之所以成为记号,不光是因为其用法使然,还有更深层的内涵在内。
p73: 正如先前提到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观点认为哲学问题的产生乃是由于我们“误解了语言的逻辑”。这种信念在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著作中一直贯彻始终。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发生变化的是他对“语言逻辑”含意的看法。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变化。维特根斯坦已经认识到由于对语言的误解而产生的问题不能通过构建一种系统的哲学理论来解决,像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努力去做的的那样。
见前注。
p83: 《逻辑哲学论》中的以及一般“奥古斯丁式”的语言观是:一个词的正确用法的规则通过某种方式由该词所指示的客体的性质所确定,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该词的意义(所指示的客体)才能支配词的用法。维特根斯坦抛弃了指示说;这就使得词的意义完全成了属于它的用法规则的事情。但是既然只有词及其用法规则事关紧要,那就一定不要受规则概念本身的误导,因为关于诸如逻辑和数学的规则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认为这些规则决定着我们做事是否正确,并不依赖我们应用或遵守这些规则的实践;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这是错误的:不仅本身错误,而且它意味着一组规则对于某一特定实践来说构成了一套完全而决定性的算法,意思是说一旦人们掌握了这些规则,他们就能自动看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正确。
理解这点,才能理解维特根斯坦。
p86: 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是这一关键性事实,即构成规则的乃是我们对于规则的集体使用;遵守规则就是一种由共识、习惯和训练所建立的普遍实践。
这个定义没有问题。
p87: 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以社会为基础的活动这一事实意味着没有任何可以被看作“私自”遵守规则的东西。
所以,这里的“规则”更应该是“社会规则”。
p98: 这就表示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看,自笛卡尔以来一直困扰哲学的“他人心灵”的怀疑论问题并不存在,因为刚才说过的想法——关于构成心理字词的意义的公共标准从而也关乎我们对使用它们的保证的想法——表明一切被传统哲学家视为本质上是内心的状态都有并且都必须有外界的标准;并且表明人们可以通过十分平常的并不神秘的方式,如实观看、确知某个人所处的状态。
继续阐释规则。
p100: 维特根斯坦的论证理由依靠对怀疑性质的思考,以及他对于构成我们日常知识和我们日常生活的“基础”的事物的看法。
For information.
p101: 但是合理的怀疑只能在一个本身不能被怀疑的框架的背景下才有意义:“怀疑这种游戏本身就预先假定了确实性。”
深刻!
p103: 但是重要的论点是:“语法”命题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在于其在实践或行为中的不容置疑性:“某些事情实际上是不受怀疑的,这一点属于我们科学探究的逻辑。”
但这不是语法,是语义。
p120: 正如以上所说,根本不存在与维特根斯坦的基本主张有什么普遍的甚至是广泛的一致。
进一步定位维特根斯坦。
p123: 这一事实对于想仿效他的人来说是一个警告;一旦某人的著作成了形形色色的搜寻格言警句者的资料来源,那就充分表明他没有完成一项主要职责,即把意思表达清楚。
哈哈哈哈。想想鲁迅。
看完此书,对维特根斯坦将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理解。但同样,他的哲学地位还是很重要。